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激光专业分会

(LB COEMA)

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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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激光专业分会章程

(2000117日激光专业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激光专业分会(简称激光专业分会,下称“本分会”,英文简称LB COEMA,其中COEMA为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的英文简称)是由全国从事激光行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私人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受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的领导,承认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为激光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团结全国激光行业同仁,共同推动我国激光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分会是政府部门对激光行业管理的助手和参谋,在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同时向企业单位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激光行业的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具体工作任务

  1.开展对全国激光行业的生产、研究、销售、质量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搜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部门及本分会会员单位报送。

  2.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咨询建议。

  3.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本行业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4.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草案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向本分会会员单位介绍有关国际标准的现状和发展情况。

  5.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新成果的开发应用。组织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6.宣传、普及激光防护知识,积极向政府部门、各会员单位反映和落实激光防护和保健措施。

  7.对本行业产品(包括出口产品)价格、税收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政府部门提出上述有关产品的价格、税收的调整建议。

  8.对激光产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推动对进口产品的消化、吸收,促进国产化的工作。

  9.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积极开拓国内外的市场。

  10.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为推广激光的应用培训各类人员。

  11.发展与港、澳、台及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促使成员单位形成统一的立场和对策。

  12.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13.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分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分会的有关活动并缴纳会费的全国激光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私人企业,经单位申请,总会批准,即为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激光专业分会会员。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分会建立工作联系。

  第六条 对从事激光行业多年、成绩卓著,积极参与分会工作并做出过突出或重要贡献的老专家,根据情况授予名誉理事长、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2.优先享受本分会为会员单位及个人提供的科研成果、生产技术、人才培训和经济管理经验等各项服务。

  3.优先取得本分会所存在和编印的各种国内情报资料和市场信息。

  4.有权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并积极提出建议。

  5.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会员有退会自由。

  7.本分会会员要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8.本分会会员必须向分会如实提供本单位有关情况,积极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9.本分会会员要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分会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10.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时,分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八条 凡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经评选分会将予以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2.决定本分会的方针和任务;

  3.选举产生本分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分会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经会员单位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有理事单位组成,各理事单位应指定专人参加理事会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执行日常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一名,负责主持本分会日常工作,同时聘任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名协调工作。本分会设精干的常设办事机构。会址:北京东皇城根北街甲20号(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邮编:100010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为:

  1.会员会费;

  2.单位资助和个人捐款;

  3.咨询和有关活动收入。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缴纳标准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6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400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200元。会员会费的70%留归本分会使用,30%上交给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开支主要为:

  1.本分会各项活动经费开支;

  2.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奖励;

  3.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费用开支;

  4.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

  本分会经济收入情况,应由秘书长负责并报理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分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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